来源:本站原创
2021-12-02 13:48:03
一些对建筑行业不熟悉的人总觉得标准员是可有可无的,标准员必须有吗?作为建筑工地上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岗位,标准员作用还是比较突出的,通过资料审查以及现场检查验证,根据相关判定要求,参与对施工过程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情况做出判定,如不符合应确定处置方案,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1.准确判定执行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情况
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情况的判定,一般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符合强制性标准。各项内容满足标准的规定即可判定为符合。
(2)可能违反强制性标准,但是检查时还难以做出结论,需要进一步判定,这时标准员通过经检测单位检测,设计单位核定后,再判定。
(3)违反强制性标准。对于一些资料性的内容,如果个别地方出现笔误,且不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与安全,经过整改能够到达规范要求的可以判定为符合强制性标准。但是,如果未经过验收或者验收以后不符合规范要求,而继续进行下一道工序过程的施工,应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标准。
(4)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此时比违反强制性标准更为严重,出现质量安全事故。
2.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处理,根据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严重程度,标准员处理步骤及内容包括:停止违反行为、应急处置、补救措施(方案)及实施、预防及改进、责任处罚等。关于标准员必须有吗这个问题,这里的作用可以说是最明显的。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标准员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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