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原创
2021-12-09 15:24:22
1.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要求
(1)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检验检测单位,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资质,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在核准项目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
(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及时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合格后,由检验检测机构发放检验检测合格报告,报告应注明设备编号、型号、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日期等。
2.使用前检验检测
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在首次安装投入使用前,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建设行政备案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3.定期检验检测
(1)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应当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整机检验 检测至少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装置检验检测至少一年进行一次。凡移位,二次安装后必须检测检验,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使用前,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新设备首次启用的;经大修、改造的超过检验周期的;发生重大机械事故的;自然灾害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国家法律法规有其他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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