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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员处理劳务争议的原则

来源:本站原创

2021-12-03 13:42:47


      相关规定对劳务员处理劳动争议基本原则也作了专门规定,形成了我国当前劳动争议处理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调解原则

调解原则,即在第三人的主持下,依法劝说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民主协商,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消除争议的方法。争议当事人长期合作于一个组织中的特点决定了“调解”成为化解劳动争议的普遍手段,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全过程。除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也必须先调解,只有在调解不成时才进行裁决和判决。在运用调解原则时必须保证双方当事人是自愿的,不被强制的,否则其结果不产生法律效力。

2.合法、公正、及时原则

1)合法原则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所有活动和决定都要符合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立法层次上包括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政策。若遇到无法可依的情况时,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根据立法的实际情况,注重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2)公正原则要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必须保证双方当事人出于平等法律地位,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特别在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申请案中,不能受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影响而偏护其行为,更不能因为在实际工作关系中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使用人单位享有超越于劳动者的特权。只有使双方当事人为平等的争议主体,才能公正地依法处理劳动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及时原则要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注意一个“快”字,受理案件应当尽快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尽快调解.裁判或判决,最低限度应该在法律.法规规定时效内受理、审理和结案,保护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不因时效而丧失保护权。具体要求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对案件及时结案,不能使当事人丧失申请仲裁的权利,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裁决和判决。

3.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要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的各个阶 段,不论适用实体法或程序法,对当事人都应一视同仁,确保双方当事人享有平 等的法律地位,不能因财产、社会地位等不同而享有特权,更不能一个案件两个标准,特别是在劳动者维权的案件中一定要保障其实体法和请求解决举证.辩论、要求回避等程序法权利的真正实现。同时,用人单位也应杜绝现实中存在的适用法律双重标准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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